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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簡佳柔

  • 原告
    蔡耀明
  • 被告
    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蔡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佳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800,000元等語,惟被 告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地址於新北市三重區,現被告業經廢止,惟未向該管法院陳報選任清算人就任,則應以廢止登記前之董事簡佳柔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另依簡佳柔之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其戶籍地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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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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