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阿木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建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木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6,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