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陳淑卿
- 當事人昕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昕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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