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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增加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許慧如
  •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林騰蛟

  • 原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2 月4日下午5時宣判,因就原告主張之物價指數調整款金額有下列事項需再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如有意見陳述則請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之日起15日內具狀: 原告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因素致無法於原預定竣工日即109 年11月25日竣工,其中「因變更設計新增工項致展延28日曆天」之事由,兩造就上開變更設計之事,於110年7月12日為契約變更,亦經原告向本院提出契約變更議定書(原證25號),請原告具狀陳報:㈠將109年8月至111年1月間共12期估驗款區分「原工程」、「變更設計新增之工程」分別記載各自之估驗金額,以及㈡單獨就「原工程」之各期估驗款(不含變更設計之新增工程)製作類似原證22號之「工程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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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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