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號
- 原告
-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堯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被告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林騰蛟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5時宣判,因就原告主張之物價指數調整款金額有下列事項需再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如有
意見陳述則請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之日起15日內具狀:
原告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因素致無法於原預定竣工日即109
年11月25日竣工,其中「因變更設計新增工項致展延28日曆天」
之事由,兩造就上開變更設計之事,於110年7月12日為契約變更
,亦經原告向本院提出契約變更議定書(原證25號),請原告具狀
陳報:㈠將109年8月至111年1月間共12期估驗款區分「原工程」
、「變更設計新增之工程」分別記載各自之估驗金額,以及㈡單
獨就「原工程」之各期估驗款(不含變更設計之新增工程)製作類
似原證22號之「工程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表」。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