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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謝文嵐

聲請人
NGUYEN NGOC SON(阮玉山)
相對人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後,無任何收入,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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