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NGUYEN NGOC SON、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淵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NGUYEN NGOC SON(阮玉山) 相 對 人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後,無任何收入,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 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73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