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1號
聲請人即債 鄭美麗
務人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美麗應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保證契約、信用卡契約等,致現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28,272,437元、劣後債務7,122元(見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橋院雲112年度司執消債清梅字第61號債權表),前即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111年8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還款方案而於111年9月22日調解不成立,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5號裁定自112年6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48,409元,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2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屬實。
三、經查:
㈠聲請人自陳其清算前2年除任職唯美麗姿有限公司外之期間均無業,在親戚家照顧母親,子女每月給予扶養費10,000元,胞姊補貼約1,000元、2,000元(以每月1,500元計),其自109年12月至110年2月間任職唯美麗姿有限公司,該期間收入105,520元,自112年4月起在建安堂中醫診所打工,每月收入約15,000元至20,000元,平均每月收入約17,000元,而其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經本院通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契約,由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送48,409元,109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僅24,220元、81,300元、0元、0元,勞工保險於112年4月間加保在建安堂中醫診所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111年11月21日陳報狀所附離職證明書、112年3月31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114年1月6日高分署訓字第1130214021號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月3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1336353600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月6日國署住字第113013855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月6日保普生字第11313087520號函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其勞工保險於112年4月間加保在建安堂中醫診所,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其自陳在建安堂中醫診所每月平均收入約17,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則聲請人開始清算後至清算終結止(112年6月至113年8月)之固定收入應為255,000元(計算式:17,000×15個月=255,000)。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已有明定。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112、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均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2,000元,較上開標準為低,可以採納。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至清算終結為止,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共為180,000元(計算式:12,000×15個月=180,000)。從而,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㈢另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間(109年8月至111年7月)之可處分所得部分。聲請人自陳其清算前2年除任職唯美麗姿有限公司外之期間均無業,在親戚家照顧母親,子女每月給予扶養費10,000元,胞姊每月補貼1,500元,其自109年12月至110年2月間任職唯美麗姿有限公司,該期間收入105,520元,則聲請人此期間收入共為347,020元(計算式:10,000×21個月+1,500×21個月+105,520=347,020)。至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10,000元,惟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9至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分別為15,719元、16,009元、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10,000元,較上開標準為低,可以採納。是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為240,000元(計算式:10,000×24個月=240,000)。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07,020元(計算式:347,020-240,000=107,020),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48,409元,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未另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新臺幣)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新臺幣)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8,577 2.93% 1,419 1,717 165,715 164,29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149 0.66% 320 386 37,430 37,11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2,915 3.62% 1,751 2,123 204,583 202,83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2,456 2.87% 1,391 1,680 162,491 161,10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52,387 35.56% 17,212 20,844 2,010,477 1,993,26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74,529 32.80% 15,880 19,223 1,854,906 1,839,02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40,832 15.00% 7,261 8,792 848,166 840,905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30,387 5.06% 2,449 2,966 286,077 283,62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3,205 1.50% 726 879 84,641 83,915 合計 28,272,437 100% 48,409 58,611 5,654,486 5,60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