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彭德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德亮為聲請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 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 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 法第3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變更登記為彭德亮,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緯程之代理權業已消滅,依法其程序自應當然停止,惟彭德亮已於113年7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程序,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彭德亮為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代表聲請人續行程序。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