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徐秀雲、陳琬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徐秀雲 特別代理人 陳琬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誌即笙弘水電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