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張惠華、林金玉
- 原告周黃文安
- 被告華尚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華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周黃文安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郭敏慧律師 被 告 華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華 被 告 華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華尚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 占用之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517,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修復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之車庫、地坪,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89,769元(即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第三、四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100,000元、6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6,769元(計算 式:517,000元+389,769元+1,100,000元+600,000元=2,606,7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瑩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