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周黃文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周黃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尚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