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 原告
- 洪睿麟
- 被告
- 鍾剛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及泰安路6之1號房屋遷出,將房屋交付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00元(計算式:58,200元+71,700元=129,900元,即上開二房屋之民國113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