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 原告
-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武吉
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1,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
0元,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1,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
0元,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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