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 原告
- 癮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翁銘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
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告與被告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
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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