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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黃右銘
被告
蘇惠琴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

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30

0元(即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給付126,00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47,300元(計算式:321,300元+126,000元=447,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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