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 原告
- 強發冷氣熱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坤柏
原告與被告董思妤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8,515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告與被告董思妤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8,515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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