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黃世賢
- 原告昇達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昇達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俊彥即安通輪胎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7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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