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9號
- 原告
- 愛麗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鶴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筱淳即執氏空間美學設計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968元(計算式:1,346,800元+103,168元=1,44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