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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王雅綸
原告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君
原告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文君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昀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華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何文君 10,680,000元 105,984元   2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1,009,608元 284,888元  3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 567,000元 6,170元  4 王雅綸(原名:王雅生) 740,000元 8,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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