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育佐
一、原告與被告林睿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4,552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睿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