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陳育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佐 一、原告與被告林睿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4,552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睿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