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欣夆企業有限公司、張淑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