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邱芳怡即承昇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邱芳怡即承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5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