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 原告
- 邱芳怡即承昇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5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