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成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相信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