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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返還契約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相信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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