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范安煌即安煌畜牧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范安煌即安煌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有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1,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