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邱士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計算式:1,700,000元+850,000元=2,5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