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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興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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