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 再審原告
- 仙溪蘭若
- 法定代理人
- 釋天迺
- 再審被告
- 安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啊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70元【計算式:占用高雄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50元/平方公尺=48,750元、占用同段2130地號土地面積共5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元/平方公尺=128,750元、占用同段2131地號土地面積共2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70元/平方公尺=218,370元,合計395,8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