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劉宗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劉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琳惠即富溢國際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4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