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顗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顗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九茵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