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億齊、馹崧特用材料有限公司、李建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林億齊 被 告 馹崧特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3年2月15日)前一日止,利息金額為29,0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9,007元( 計算式:2,000,000元+29,007元=2,029,00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