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祥五金行、潘桐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萬祥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潘桐養 被 告 鍵業泰機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御煌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對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712,000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