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萬祥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潘桐養
被告
鍵業泰機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御煌
被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對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712,000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