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超島環能有限公司、曾玉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超島環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修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黃瑞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7,7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瑞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