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余叔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余叔璊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貞廷即貞勤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