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賴文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