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泰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