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伯男、藍霆科技有限公司、蕭伊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原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原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至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