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賴伯男、蕭伊婷

  • 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原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原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至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瑩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