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 原告
-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彬
- 原告
-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伯男
- 原告
-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至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