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坤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被 告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依與原告簽立之模板含組立工程報價單,完成統包工程中之系統模板組立工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000元(即原告主張之得受利益);原告訴之備位聲明 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075,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 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