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石尚營造有限公司、顏和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石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和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思妤即安科機電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