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吟光、陳麗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吟光 被 告 陳麗琴 蕭洪秋香 余靜芳 余宗憲 蔡季樺 楊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琴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