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迦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宛靜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 被告
- 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0,000元、新臺幣334,5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3,264,989元【計算式:334,589元+美金90,000元×32.56(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7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64,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