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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被告
許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允富有限公司對被告許瑞容有新臺幣(下同)6,502,717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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