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翁培祐、許瑞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被 告 許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允富有限公司對被告許瑞容有新臺幣(下同)6,502,717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