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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人
  • 被告
    許瑞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被 告 許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允富有限公司對被告許瑞容有新臺幣(下同)6,502,717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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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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