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張琬如
- 當事人張雅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堂劉家酸白菜火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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