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萬鴻興工程行、萬士瑋、旻峰工程有限公司、吳旻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萬鴻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萬士瑋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旻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峰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2,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