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0號
- 原告
- 蕭煒慈
原告與被告蕭健民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告與被告蕭健民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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