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張琬如
- 當事人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勝義即力達水電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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