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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謝文嵐
  • 法定代理人
    黃榮鴻

  • 原告
    昕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昕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鴻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鴻工程行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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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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