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昕豐營造有限公司、黃榮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昕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鴻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鴻工程行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