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范廷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廷駿 原告與被告鴻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6,9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惟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應予扣除,故應再補繳2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