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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廷駿

原告與被告鴻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6,9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惟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元,應予扣除,故應再補繳2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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