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46,92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46,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謝群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