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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28,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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