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郭文通
- 當事人王美云、宋天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王美云 訴訟代理人 詹順豐 被 告 宋天英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遭被告連續之下列詐騙行為,而陷於借誤,即:①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日邀約原告及訴外人等人合夥投 資圓山養生館,原告出資新臺幣(下同)35萬元,惟實體店面並無進展。②原告出資購買自小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系爭汽車)乙輛供被告使用,然因被告長期積欠稅捐、不遵守交通規則被主管機關罰款、積欠汽車過路費、積欠修車費等費用,累計至112年止已累積119,200元未繳交(下稱系爭汔車所生費用系爭汔車所生費用)。③被告於同年6 月15日又邀約原告及其他人合夥投資樂SPA療癒莊園(台北 市○○區○○路0號),原告出資20萬元。④同年11月被告又向原 告借款5萬元,原告已以現金交付(下稱系爭借款)。⑤被告 於111年間又邀約原告合夥投資被告養生館旗下之海鮮塔, 原告出資95,000元,嗣因被告經營不善倒閉。就上開①③⑤部 分,原告得依合夥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投資金額;就②部分,原告得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為 繳納之上金額;就⑤部分,原告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另因被告應成立侵權行為,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共814,200元金額及精 神慰撫金(應原告請求之上開金額計算應為285,800元), 合計共110萬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合夥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萬元。 三、被告則以:㈠就原告主張有與被告及其他人合夥部分,倘若原告欲取回投資款項,應依合夥清算程序辦理,惟本件兩造及其他合夥人並未清算合夥,合夥亦未終結,原告亦並未提出相關之合夥結算資料,證明其得請求之結算餘額為若干,㈡就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部分,被告否認,原告並無提出任何借款契約或對話紀錄,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之金額為若干?以及目前尚未清償之金額為若干?㈢就原告主張其所購買之系爭汽車係供被告使用,系爭汔車所生之上開費用等是被告造成部分,被告否認,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汽車係被告所使用,及系爭汔車所生費用,係因被告之行為所發生,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相關費用119,200元,並無理由 。㈣就原告主張被告係詐騙原告,應成立侵權行為部分,被告否認,上開合法事業均確實有實際經營,係因適逢疫情,經營困難,投資金額已虧損殆盡,被告並無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依兩造之主張抗辯,及所提出之樂SPA療癒莊園合夥契約書 、借款明細、停車費及工本費查詢資料交通違規罰單、華成健康養生館附設東區蒸海鮮合夥契約書、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罰單、eTag通行費明細及繳費通知單借款明細、華成健康養生館附設東區蒸海鮮合夥契約書、修車費估價單等證據(卷一第11-21頁、卷三第29-405頁、卷四第9頁以下),合夥股東會議記錄(卷四第453頁以下),堪認下列事實屬實: ㈠、兩造及其他出資人等至少共3人合夥於110年5月1日投資圓山養生館(臺北)。 ㈡、兩造及其他出資人等6人合夥於110年6月15日成立樂SPA療癒莊園,原告出資額為20萬元。並有合夥契約書在卷可稽(卷一第11頁)。 ㈢、兩造於111年間合夥成立華成健康養生館附設東區蒸海鮮。並 有合夥契約書在卷可稽(卷四第39-41頁)。 ㈣、原告出資購買之自小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長期積欠稅捐、不遵守交通規則主管機關罰款、積欠汽車過路費、積欠修車費等費用,累計至112年止已累積119,200元未繳交。五、本件爭點: ㈠、原告依合夥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若干? ㈡、兩造間有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若干?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被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汽車積欠之相關費用,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若干? ㈢、被告是否詐騙原告而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而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是,金額為若干?六、原告依合夥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若干? 按「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2、4項、第69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於清算時,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須於清算後尚有賸餘財產,合夥人始得請求返還出資額,故如合夥尚未終結,或合夥終結後並尚未經清算 ,合夥人即不得請求返還出資額。經查,本件上開①③⑤之合 夥部分,尚未經清算,業據兩造於審理中自認及陳明在卷。則依上開法條規定之要件說明,原告之此部分請求,即於法無據,為無理由。 七、兩造間有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若干?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被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汽車積欠之相關費用,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若干?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20年上字第2466號判決要旨可參。又當事人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其不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原告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言詞置辯,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兩造間有系爭借款存在,及系爭汽車係供被告使用與系爭汔車所生費用係因被告之行為所發生等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其舉證必須達於使本院得有確信之程度。而就此,原告雖提出上開其所自行書寫於紙張上之借款明細,及停車費及工本費查詢資料交通違規罰單等為證。惟查,原告書寫於紙張上之借款明細,並為經被告簽名及審核,於證據上係原告所片面書寫及製作,即不足以為有利依原告之認定。另停車費及工本費查詢資料交通違規罰單等證據,只能證明系爭汽車曾有被主管機關罰款、積欠汽車過路費、積欠修車費等費用之事實,而不足以證明系爭汽車係被告所使用,及系爭汽車所生費用,是因被告之行為所發生之事實。而除此之外,原告於本件審理中並未提出其他足以使本院得有確信之證據以實其說。故原告之此部分主張,即不足信採,其此部分之請求,亦於法無據,為無理由。 八、被告是否詐騙原告而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而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是,金額為若干?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侵權 行為請求權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係屬「不法」之行為(具備故意、過失及違法性);行為人確已侵害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為成立要件。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言詞置辯,依前段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程度之說明,原告自應舉證以實其說,且其舉證必須達於使本院得有確信之程度。而就此,原告僅空言主張,並未就原告之上開行為係不法行為及係詐騙原告投資之詐欺行為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原告之此部分主張,已不足採。況依被告提出之合夥股東會議記錄,及原告提出之上開合夥契約書等證據可知,上開合夥確實有經營,只是因經營困難,致虧損殆盡而己,亦不足以認被告邀約原告及其他人合夥投資之行為,係屬於詐騙原告之詐欺行為。故原告之此部分請求,亦於法無據,為無理由。 九、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朱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