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蕭承信
- 被告周祐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祐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建精密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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