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周祐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祐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信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居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慧雯